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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四十年”研讨会暨第三届“立法前沿工作坊”浙大成功线上举办

浙大公法 2023-03-30
图文整理:浙大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峻通、朱家玮、陈思言

2022年,多重历史意义恰好交叠: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也正逢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面开启新征程,又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重要论述10周年。12月19日,新华社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

12月18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的“宪法监督四十年”学术研讨会暨第三届“立法前沿工作坊”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大学、天津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以及《法治日报》等单位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四十余位参加了会议,约200人云端旁听了会议。





开幕式暨“宪法监督四十年”主题征文颁奖仪式

主持人:郑 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持人郑磊教授首先介绍了开幕式的主要结构,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梁鹰主任,进行主题致辞。然后,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浙江立法研究院与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胡铭致辞。最后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王锴教授为获得“宪法监督四十年”主题征文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作者颁奖。

致辞人:梁 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梁鹰主任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年来,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宪法监督工作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了新的水平。

梁主任指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应当建立起全口径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涉及宪法有关内容有关问题的,应当事先作出合宪性判断,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有关方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应当完善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核心审查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等,建立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过滤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等。

最后,梁鹰主任表达了对征文活动主办方的感谢,对每一位作者的敬意以及对所有获奖者的祝贺,并预祝会议取得丰硕成果。

致辞人:胡 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

胡铭院长表示,2022年是多重的历史意义的交叠,这样的一个关键时候召开此次会议是非常有意义的,并指出了浙江省与红色精神、第一部红色宪法、五四宪法的密切联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宪法、行政法学科的基础与传统,欢迎各位与会专家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公法学科建设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推动光华法学院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最后,胡铭院长表达对会议成功的祝愿,并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来到浙大之江校区,一起研讨学术问题。


“宪法监督四十年”主题征文颁奖仪式

获奖名单宣读人:王 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获奖者线上合影(部分)

一等奖:钱坤

二等奖:陈嘉林;张梦奇、黄明涛;周维栋(从左至右)

三等奖:梁芷澄;刘磊;秦文峰;(上排从左至右)杨洪斌;李昱辰(下排从左至右)

 

优秀奖:陈斌;金龙君、翟翌;刘练军;谢宇;于亮;范进学、马冲冲;韩辰;李娟;夏引业;陈根兴

(获奖文章公示链接:“宪法监督四十年”主题征文获奖论文公示





第一单元 

主题报告:宪法监督四十年

主持人: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报告人: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监督四十年:不断完善的体制机制》

胡锦光教授的报告围绕宪法监督体制机制的发展历程梳理以及如何对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两大方面展开。在第一方面,胡教授梳理了从2000年立法法中的第99、100条,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5年修改)、2005年《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再到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修宪,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的决定,最后到2019年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1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专门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等等,一系列视野宏大的体制机制演化脉络。在第二方面,胡锦光教授提出了今后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的七大方面:第一,宪法监督权双主体之间的分工,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分工问题;第二,宪法监督权主体与协助机构之间的分工;第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分工;第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之间的分工;第五,其他备案审查主体,特别是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问题;第六,宪法监督权主体行使撤销权或者改变权的程序、方式及效力问题;第七,法院适用宪法的界限问题。 

主题报告人: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备案审查四十年——成就与展望
秦前红教授以备案审查四十年的成就与未来展望为主题展开报告,概括了八二宪法通过四十年来的,备案审查制度呈现出的积极变化。秦教授指出四十年来,审查主体更加多元、审查范围更加广泛、审查权威更高、审查程序走向细化,表征了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保障宪法权威的积极探索,形成中国特色的行宪制度并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充分的本土化营养、样本。但同时,秦教授也表达了自己作为学者对制度完善的期待与隐忧:第一,备审年报案例选择的标准、案例启动的标准仍不够清晰;第二,地方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以及人大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监督可能导致的对司法个案的干预及不利的社会影响问题;第三,备案审查制度考核、纠错中,可能带来的人大系统行政化、科层制问题。

主题报告人:周 伟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宪法规范内涵与案例

周伟教授报告了全国人大对国务院进行监督的规范构造与内涵及案例。从规范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展开监督在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中均有所体现,在这个阶段,监督的方式实践中是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21个专项工作报告,对外交往12个、国内外形势3个、国务院办公分工情况1个、国务院的工作报告1个。在“八二宪法”中以及2006年通过的监督法中,同样对全国人大监督国务院进行了规定,但周伟教授认为,06年监督法中的“专项工作报告”所针对的对象不包括国务院,需要专项的法律规范中去寻找法律依据。随后,周伟教授结合大量案例,总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的重点以及更加完备的听取工作报告制度机制,其中包括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传染病防治等等重点领域工作报告,以及逐渐制度化、规范化的报告程序。最后,周伟教授总结了对监督制度宪法内涵的理解。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其中一个方式就是专项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的专题询问是不同制度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的宪法内涵也在实践当中不断充实。

主题报告人:张 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精神”的理解与适用

张翔教授以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八二宪法”精神》一文开篇,紧紧围绕宪法精神的规范性展开报告。报告首先阐释了宪法精神的重要意义,并对“宪法精神”在规范上的体现和基本的文义内涵进行了理论阐释。随后,张翔教授将视角转移至法治实践问题,从规范解读过渡到如何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理解宪法精神背后的“宪法文本外因素”、理解宪法渊源。他指出,宪法的位阶是具有封闭性的,即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但对宪法渊源的认知是具有开放性的。进而,张翔教授结合周叶中、苗连营等学者的研究,提出“滤过后纳入”的对宪法渊源进行认知的方法,并详细展开了通过历史解释获得对宪法精神的把握的方法运用。最后,张翔教授再次强调,理解宪法精神不可随意塑造,必须基于宪法文本。

主题报告人:李忠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国特色与功能展开

李忠夏教授将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其在中国的特色相结合,展开了报告。他指出,美国、德国等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对代议制民主的不信任。而我国的宪法制度下,建立了制度化的代议制民主和人民民主精神两者相结合的“二元民主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合宪性审查与代议制民主之间的张力需要重新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仍需嵌入我国整体国家权力配置当中才能理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既体现了一种监督和制约,但也体现了对人民民主的实现。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法律是否能够成为审查对象的问题。因此,对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理解,需要综合考虑其政治功能、法律功能,考虑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与制衡。

主题报告人:王 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在备案审查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王锴教授结合已经公布的合宪性审查案例,对如何在备案审查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展开了分析。首先,他指出,目前涉及的宪法说理还比较简洁,这体现了审查机构对是否拥有在备案审查中进行宪法解释的担心。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如何落实、正式宪法解释权与一般审查活动中的宪法阐释有何关系,仍需进一步探讨。第二是备案审查决定的民主正当性问题。他提出,应进一步理解作为审查机关内部机构的备案审查机构的民主性问题、机构和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王锴教授提出了两种解决途径:一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办事机构的作用发挥角度进行理解;二是以法工委向全国大常委会做年度工作报告化解民主性困境。第三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权问题,即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是否拥有合宪性审查权问题。他指出,应认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进行判断,但正式的、终局性的宪法解释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获奖代表主题报告:钱 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题征文一等奖获得者

理一分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的差异化构造

钱坤博士从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出发,报告了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权之间的差异问题的看法。报告首先从对这一制度安排的历史变迁的梳理中考察了“宪法监督”概念所指涉的制度子类型。第二,钱坤博士构造了政治控制与规范控制两种关系类型:政治控制型监督,即有权机关通过人事任免、听取报告、质询询问等方式对监督对象施加影响;规范控制型监督,即一种基于法律规范且针对法律规范的控制活动。由此,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进行重新类型化定位,分别明确其属于哪种类型的宪法监督,明确其中的差异化的权力构造。最后,钱坤博士总结到,不应过于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政治性质,更需要注重合宪性审查作为规范控制型监督的性质。





第二单元 获奖论文发言与主题与谈I: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主持人:刘练军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刘 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刘磊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法院合宪性预审机制的开放合作模式建构——以司法政治学为视角展开》。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报告,分别是:为什么要讨论和谐性预审机制、为什么要基于法院的角度展开讨论、为什么要探寻开放合作模式以及怎么样构造开放合作模式。刘磊教授从立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体现的两个制度性难点为发端,阐述了预审机制的重要性。其次,他从司法政治学角度展开讨论,对法院的功能及边界进行了厘清与定位,这为其在合宪性预审中的作用的空间以及方式奠定基础。随后,刘老师指出,“以对抗和制衡为主要取向的合宪性审查不应也不可能成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主要面向,司法机关并无掣肘法规制定者的结构性空间”,因此需要探寻开放合作模式。最后,刘磊老师从“法院合宪性预审的纵向开放合作”、“法院合宪性预审的横向开放合作”以及“开放合作模式中的适度制约向度”三个角度分别对合宪性预审机制进行构建。

主题与谈人:王建学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首先指出,刘磊老师在充分考虑现行限制条件之下法院跟其他国家机关的现实关系,以及法院内部的权力构造的前提下,对合作开放模式进行了分析和设想,这一方面能够兼容于宪法和立法的条文内涵,另外一方面也很好结合了相关限制因素。随后,王教授从本文的理论意义、论述延展空间以及相关的形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主题与谈人:杨晓楠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杨晓楠教授首先指出,本文写作的问题意识非常具有创新性,但是作为一项相对理想型的机制,其实现路径还较为漫长。其次,本文进行框架构建与设计的制度压力前提是否现实存在,这可能有待商榷,并另外提出了“适用违宪”与“文本违宪”、以及“司法政治学”与“功能主义”的概念和功能辨析的问题。

发言人:周维栋 中央党校政法部博士后

中央党校政法部周维栋博士后报告的题目是《论人民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法治逻辑》。报告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人民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属性地位、正当基础、法理功能、程序控制。首先,本文通过对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实践考察和理论解释的分析,得出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宪法解释解决个案法律适用难题的结论。其次,周维栋老师从功能主义、规范主义以及价值主义三个角度分析了人民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正当基础。随后,周老师指出人民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规范控制功能,包括法律模糊的释明功能、法律冲突的协调功能、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以及法律合宪的预审功能。经过以上分析,周老师构建出了一个“在法院与人大之间建立的‘预审-层报-反馈’的法治程序”。

主题与谈人:李海平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首先认为本文极具启发性,尤其是在功能、属性定位方面,随后指出了本文运用案例的典型性问题,并认为,法院在说理部分的援用实质上已经发挥裁判依据的功能,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因此,认为客观价值秩序是一种价值引入的看法是不准确的,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宪法的引入路径。

主题与谈人:邢斌文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副教授首先对法院援用宪法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属性属于“援宪说理”还是“援法说理”提出疑问。其次,法院如果存在援宪说理的空间、功能以及效果,对其在宪法实践中的功能进行进一步论证或开拓,则可能从司法社会学或司法政治学功能角度着手。第三,关于援宪说理的效果,邢斌文老师教授提出对“依宪说理”和“依法裁判”界限划分的疑问,指出其在司法审判中尤难划分。

发言人:梁芷澄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梁芷澄报告的题目是《宪法第46条的历史解释及当代建构——兼评‘国家推广普通话案’》,他首先提出了“国家推广普通话案”和宪法第46条的解释学难题,随后对现行宪法第46条进行了历史解读,通过对其原初含义及其现代发展的论证,得出了在“教育-劳动-国家”逻辑链基础上,“劳动-国家”逻辑链逐渐松动的结论。其后,他通过对“复合规范结构”的解构、以及对宪法46条的重释进行了“复合规范结构”的重构,最后进行了“国家推广普通话案”的规范解解读。

主题与谈人:郑  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副教授认为,在规范层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3款实际上可视作相关案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梁博士将宪法第四十六条引入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讨论乃是基于宪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对应关系,视角新颖,但靶向性不足。同时,分析相关案件两个值得关注的背景问题:第一,1982年修宪过程中关于普通话条款是否入宪以及如何入宪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在宪法框架下全面理解和把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第二,2018年修宪进一步凸显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第3款的滞后性,因而后者的修改势在必行。

主题与谈人:曾 韬  科隆大学法学博士

曾韬博士认为,这篇文章在对宪法教育权条款的理解上,和语言教育问题上提供了新颖的观点,但也提出了两点商榷意见:第一,引用宪法上的语言文字条款对地方立法进行否认或许可以构成较为充分的理由,不必要引入受教育条款,有关立法并非构成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积极干预。第二,文章以政策、立法论证宪法的变迁,或使得宪法变迁的门槛变低,由此宪法本身的规范功能存在落空的隐患。

发言人:杨洪斌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洪斌报告的题目是《人民守护宪法:《八二宪法》序言最后一句释义》。报告中,杨洪斌老师对《八二宪法》序言最后一句释义做了两点澄清:一,公民遵守宪法不是人民实施宪法。首先,人们的自觉履行义务和普遍守法乃是执法和司法部门实施法律后所达到的一种事实状态,而不应被理解为法律实施本身。其次,基本义务条款的对象其实并不是公民,而是立法机关,因为它们实际上是向立法机关增加了一种立法形成义务。二,个体公民行使宪法权利不是人民实施宪法,此处涉及对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辨析。

主题与谈人:田 雷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首先认为本文非常厚重。并提出两点商榷性意见:一,方法问题,即怎么用历史文献,如何进入历史文件,或者说进入历史文献是为了什么。进入历史需要使用学科领域里的既定概念。二,本文展开似乎过大,导致核心意义被泛化。 

主题与谈人:谢 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师谢宇老师首先对本文使用的佐证性历史材料提出了补充建议,其次,各国宪法典对于公民在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至少三个层次,分别是:遵守宪法、寻求宪法救济、公民主动地守护宪法。就守护宪法而言,主要又分三类:第一种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抵抗权,第二是赋予公民为主动守护宪法进行请愿等权利,第三是规定公民与违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义务。谢宇老师认为,本文把我国公民直接实施宪法的形式,归结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舆论监督等内容,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扩充。





第三单元 获奖论文发言与主题与谈II: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主持人:黄明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陈嘉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嘉林博士报告的题目是:《论备案审查制度中合宪性审查之标准》。他认为,在目前的合宪性备案审查中,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持有什么样的标准,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问题审查应采取何种方式及标准,这在学界还未得到充分研究和形成共识。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实践的不断发展,涉及宪法的案例也会逐步增多,必然需要对审查机关在做合宪性审查判断时适用的标准进行研究,对合宪性审查具体事例中体现的判断标准进行抽象,从而构建我国备案审查制度中合宪性审查标准的理论。陈嘉林博士认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标准可在抽象法规的层面上将实践的案例类型化,采取美国的三重审查标准,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宽严程度不同的审查。在涉及基本权利的层面上,借鉴德国式的比例原则标准,进而发展出具有我国特色的阶层式审查标准理论。

主题与谈人:袁 勇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袁勇认为陈嘉林博士的论文内容充实,有着相当丰厚详实的文献基础。该篇文章总体上是一篇相当优秀的文献综述,但是对于学术文章而言,袁教授认为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第一,就选题而言,审查标准对于备案审查制度还不够聚焦,文章内容只说合宪性审查标准似乎也成立。第二,备案审查中有受理标准、判断标准、审查标准,文章到底指的是哪一标准?第三,论题过大,各种素材运用非常丰富,但论点不够明晰。第四,论文提及只是一种可能性论证,论证方法显得不够确凿充分。袁勇教授期待陈博士的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主题与谈人:周宇骏 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的讲师周宇骏认为陈博士的论文通过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具体的事例的抽象和整理,构建了我国合宪性审查标准的理论,并且参照了比例原则、三阶层等域外实践,提出了我国的一些可行的标准,对于我国合宪性标准问题的体系化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周老师进一步提出,仍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个是文章的结构可以进行精简,对于不影响结论得出的部分论述,可以删除。另一个是在最后从外国理论到我国标准的建立中,可以补强一下论证,使论述更加连贯。

发言人:张梦奇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梦奇报告的文章题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张梦奇博士发现,在2020年法工委备案审查报告发布了“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案例后,多个地方人大推动纠正了地方政府规章中的相似规定。他认为对此可引入“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概念予以解释。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具有必要性,而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监督关系和法工委法律答问机制分别为备案审查的先例约束提供了权力和经验层面的制度基础。进一步,他总结了遵循先例的具体表现,即在涵射范围内遵照先例、在相似情形下类推适用、在例外情况下可予突破;从备案审查先例制度的构建层面看,可从案例发布、意见公开、事前推动和事后纠错四方面着手。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先例在其它系统的备案审查及审判、立法工作之中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主题与谈人:孙 莹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山大学法学院孙莹副教授表达了对该篇论文的学术水平的高度认同,同时,为了后续研究的深入,孙莹副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适用遵循先例原则为现象提供理论解释框架,但略显拿来主义。所谈的约束力究竟是什么样的约束力,柔性抑或是刚性,需要结合中国的现实和语境,在约束力的概念上进行探析。其次,文章从理论框架过渡到操作方案,提及要建立案例发布机制,并不符合人大现在的定位。我们还是更加提倡将现在制度研究到位,再去创设新的制度。最后,提供一个补充的研究视角,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上的彼此参照长期存在,可以此为素材对现有制度进行深挖。

主题与谈人:江 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辉老师认为该文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并形成建构性的文章,具有研究价值。但是在文章的细节方面,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方面,本文探讨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需要首先讨论备案审查决定在哪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制度设计,决定本身并没有被公开,因此该前提问题并不明晰。另一方面,为什么备案审查决定应具有先例约束力需要更多说理,不能因为法工委机构的权威性而减少对论点的说理支撑。从这两方面入手,可对文章进行完善。

发言人:秦文峰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秦文峰报告论文题目是:《备案审查中合宪性审查的显性推进——基于备审年报的实践考察》。她从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入手,梳理了现阶段我国事后的合宪性审查以备案审查为支点并呈现显性化趋势的特征,并认为备案审查框架中的合宪性审查存在看不见宪法、没有“违宪”的合宪性审查的问题。随着合宪性审查政治势能的推进,合宪性审查本身蕴含的“合”话语逻辑及社会变迁引起的宪法变迁,使原先慎言违宪的政治逻辑发生松动,实践中出现“非必要言违宪”的现象;同时违宪术语使用的慎重反映出违宪认定的消极行为逻辑,形成多元替代性处理方式。最后,秦文峰博士指出,制度的显性化发展更需追问的是如何进一步为“违宪”解压规范实践中非必要言违宪的问题、海量审查建议下何以有效运作、以及违宪认定对备案审查效力普遍化的意义和现实展开。

主题与谈人:谭清值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谭清值称可以看出秦博士在思想上的深入,并直奔主题对该文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应当充分认识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规范属性和功能特征,备审年报主要是汇报工作,而不是论证说理,因此年报中有一些论证不够详细的地方是可以理解的。其次,慎言违宪本身并不具有特色,中国合宪性审查最大的特色应该是党的领导下的实际的国家权力结构逻辑。最后,可以对合宪性审查权力进行类型划分,分为主权力、附带性权力和执行性权力。

主题与谈人:张 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鹏老师注意到秦博士对于备案审查制度颇有研究,博士期间能写出此文章实属不易。但是仍然有一些可以进行改进的地方:本文前面主要是解释性质,因此在论述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相关理论的运用,阐述会更加深入。文章后面部分进行了制度建构,但完善建议需更多与实践结合。同时,本文好像是解释性质的文章,到后边又是一篇建构性质的文章,两个进路不一样,就可能造成论文的某种不和谐。最后,张老师建议可以关注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和撤销权这两个问题,会对文章完善有所帮助。

发言人:李昱辰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昱辰报告的论文题目是:《论人大备案审查中“研究意见”的督促功能》。文章的缘起在于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近5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来看,“研究意见”是法工委督促制定机关的重要纠错手段,但也存在着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诸多问题。由此,李昱辰博士从“研究意见”的体系定位、督促机制、实践发展三个方面对“研究意见”的督促功能展开了分析。他认为,“研究意见”具有横向协调和纵向衔接两种方位的体系定位,其具体的督促机制在于,审查机关主导与制定机关配合相结合、人大内部机构共识与审查机关与制定机关的外部共识相结合以及程序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结合三方面。最后,从实践进展上看,“研究意见”督促对象由特定制定机关向其他制定机关延伸,督促内容由规范向行为拓展,督促方式由个案指导向普遍指导发展。

主题与谈人:蒋清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对文章提出了商榷意见:第一,法工委的法律地位问题。法工委与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本来是不同的。实践中,专委会委员、常委会委员的专职比例不足,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就可能具有实质的纠正效力。第二,法工委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工委的审查结论应被理解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事实效力,但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终局性。第三,法工委审查结论的政治效果问题。政府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主题与谈人:李 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雷认为,备案审查中如何进行纠错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从审查意见与研究意见的权威性差异上看,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权威性是要高于研究意见的。另外,也需要考虑不同层级法工委做出的研究意见,在效力上的差异性。同时,为了加强审查刚性,需要进一步发掘对审查意见的不遵守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撤销权行使的问题,以及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加强说理,提升审查结论的可接受性。





闭幕式

主持人:朱宁宁  《法治日报》记者

《法治日报》记者朱宁宁在闭幕主持词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宪法确定的国体和政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诸位发言者对国家备案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贡献很多心血。朱宁宁记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谈到了对备案审查制度发展变化的感受,以及实践中值得关注的地方立法中出现的常态化清理机制,并表达了对实务界与理论界更好结合的希望。

总结与谈人:梁洪霞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梁洪霞在闭幕致辞中指出,宪法监督是宪法学界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可以说,宪法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我们几代宪法学人的梦想,是初心,也是希望。现行宪法的40年也是我们人生当中极其重要的40年。回忆宪法监督的成长脉络,总有种共情的因素在默默流淌。今天会议的上半场实际上就带着这种浓浓的历史感和使命感。而对于今天参会的后浪刚好赶上备案审查从“鸭子凫水”到扬帆远航的转折历程。从而带来了下半场具有强烈时代感的实践性命题。整个会议高度聚焦,群星灿烂,前浪和后浪交替登场,观点交锋、火花四溅!

研讨会线上合影(部分)


注:文稿内容未经发言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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